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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规定
日期:2009-06-09 作者:

  为促进教育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规范在校研究生出国(境)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现对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出国(境)专指在校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境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学术交流的研究生以及短期研修等。

二、申请出国(境)的(包括联合培养、学术交流、短期研修)研究生,由本人填写《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同意、院(部、所)主管研究生的领导签字盖章、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报送材料要求附有对方单位(或导师)的邀请函、联合培养计划、起止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

三、出国(境)一般可在第三和第四学期(即基本完成课程学习计划之后)进行,研究生在境外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期满须按时返校,并于回国一周内到研究生处报到,若期满未归,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被批准出国(境)的研究生,须向学校交付回国保证金,待本人按期回国后,学校将保证金退还本人。

五、享受助学金的研究生在出国(境)期间不享受助学金等待遇,按期回国后从回校报到第二个月起恢复助学金发放;不按时回国者,取消其助学金。

六、出国(境)的研究生无正当理由不回国者,按《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委培或定向培养的研究生申请出国(境),须首先征得委培或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出具单位同意的函,然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八、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以防发生意外事故,如果出现此类问题,应由本人负责。

九、出国(境)旅游、探亲、个人原因出国(境)留学等在读研究生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开具作为出国(境)留学用的学习成绩单,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且出国(境)超过一个月的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最多以一年为限,逾期按自动退学处理。办理休学时需交清学费、宿费等相关费用。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研究生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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