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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申请硕士学位者资格审查实施细则
日期:2009-06-06 作者:

  资格审查是学位授予的首要工作,是论文答辩前的必经阶段。根据国家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查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思想政治表现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4、无留校查看以上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被撤销。

(二)课程成绩及学分

1、修完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含规定的选修和补修课程),至少修满35学分以上(含35学分)。

2、单科学位课程75分以上(含75分);

3、完成社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三)学术活动及学位论文工作

1、参加学术活动10次以上,公开作学术报告1次以上;

2、提交符合《沈阳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学术成果。

3、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外审合格;

4、论文无抄袭作伪行为。

二、资格审查结果处理办法:

1、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答辩,答辩通过者,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答辩,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

三、资格审查时间:

  有关课程学习、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开题情况的审查在第四学期的16—18周以中期考核方式进行,具体要求按《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和时间安排执行;思想政治表现、学位课程成绩、发表论文及论文撰写情况审查在第六学期的7-9周进行,考核结果按上述处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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