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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学院工会活动管理办法
日期:2015-12-09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组织和管理好学院工会活动,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和省直机关工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活动是履行工会职能、发挥工会作用的必要形式。参加工会活动是工会法赋予职工的权利。要求职工认真对待,积极参与,自觉服从指挥。

 

第三条 学院工会活动分集体活动和小组活动两个层次。

 

第四条 学院工会活动由工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五条 工会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一) 开展各项学习、教育和培训;

 

(二) 发展会员,推选工会干部,评选和表彰工会先进;

 

(三) 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第六条 学院工会和各工会小组应该结合实际,拓展活动内容,丰富活动形式。

 

第三章 活动时间

 

第七条 学院工会集体活动原则上每年举行25次,由学院工会牵头组织。

 

第八条 工会小组活动一般每学期23次,由工会小组长组织。

 

第九条 学院工会集体活动的具体时间由学院工会提出,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条 各工会小组活动的时间由学院工会提出,具体时间由工会小组长与部门领导协商确定。

 

第四章 活动地点及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工会集体活动和小组活动均应本着就近、安全、方便、节省的原则选择活动地点。

 

第十二条 学院工会活动经费要严格服从学院工会年度预算管理,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上级工会的审计。

 

第十三条 学院工会集体活动经费由学院工会在工会经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 学院工会小组活动经费由学院工会按每人每次一定的标准下发使用定额,工会小组开展活动后,凭相关凭据到学院财务处报账。

 

第十五条 工会小组活动经费的管理应遵循民主使用、公开透明,不得分发个人。

 

第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不再为其补搞活动,原则上不发给活动费(公假并办理了请假手续的,发给全额活动费)。

 

第十七条 因身体特殊原因(孕妇、伤残)不能参加具体活动的,但活动时到了活动场地的,原则上发给全部活动费,不再为其补搞活动。

 

第五章 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工会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十九条 工会活动必须遵循《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严格禁止不文明行为发生,违禁者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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