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院的改革和建设,努力完成教学和工作任务。组织和教育教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学院事务。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业务技术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四有”教职工队伍。
2.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做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3.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参与“三育人”工作,协助党政抓好师德师风教育,搞好教职工队伍建设。支持教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协助行政搞好教职工培训,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学习。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艺术活动,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4.组织教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创新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协助党政做好先进单位、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5.参与学院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参与讨论和制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关心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协助学院行政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工作。
6.关心教职工工作条件的改善,维护教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协助行政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向教职工进行安全健康教育,督促行政解决影响教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
7.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强女教职工的思想教育,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8.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会会员,健全工会组织,管理和培训工会干部,不断增强工会的活力。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10.承担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发布人:裴景瑞、于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