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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政策
软件学院学士学位审核补充规定
日期:2011-09-05 作者: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

软件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院长担任;成员由软件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和领导班子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 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3.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3.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处分者;
  4.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行政“警告”处分者;
  5. 结业生和离校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6. 学生在学期间修满规定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小于或等于1.6
  7. 外语等级考试未达到要求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8. 计算机水平测试未达到要求者;
  9. 按照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不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

 

三、当且仅当因为二(2)、二(3)、二(4)、二(7)、二(8)、二(9)原因未达到要求而未获学位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受理学位申请,提交学位委员会审议

(1)在省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或多篇;

(2)非外语专业学生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或以上

(3)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含2.5);

注:论文审核标准

  1. 期刊的名称必须在中文期刊网上列出,并有效
  2. 发表的文章必须为IT相关领域的论文
  3. 文章署名是必须沈阳师范大学软件学院
  4. 文章的第一作者必须为学生本人
  5. 要求学生的论文必须有期刊原件
  6. 文章必须有软件学院教师作为指导教师。

当且仅当因为二(7)、二(8)原因未达到要求而未获学位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和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学位。

 

 

软件学院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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