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
现在位置:首页  科研工作  科研政策
科研政策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日期:2011-06-04 作者:
沈阳师范大学文件

沈师大校发[2006]200号

━━━━━━━━━━━━━━━━━━━━━━━━━━━━━━━━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国家科技大会、辽宁省科技大会和辽宁省高等学校科技工作会议精神,充分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鼓励出精品力作,鼓励发明创造,鼓励成果转化,为推进学校内涵建设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一、 科研成果署名要求
  申请奖励的成果,要求是论文及著作的作者必须为第一作者,且“沈阳师范大学”或“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为第一署名单位,论文或证书上的署名符合正规的格式。
  二、成果奖励类别及奖金额度 
  1.关于学术论文奖
  在《Science》(美)或《Nature》(英)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作者100万元,其中20万元奖励个人,80万元作为课题组科研经费。20万元奖励经费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安排,80万元科研奖励经费按学校科研经费有关规定执行。
  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其影响因子在2.0以上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其中3万元奖励个人,2万元作为课题组科研经费。3万元奖励经费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安排,2万元科研奖励经费按学校科研经费有关规定执行。
  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其影响因子在1.5以上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其中2万元奖励个人,1万元作为课题组科研经费。2万元奖励经费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安排,1万元科研奖励经费按学校科研经费有关规定执行。
  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其影响因子在1.0以上学术论文和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在《求是》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其影响因子在1.0以下的学术论文及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每篇奖励0.5万元。
  在学校认定受奖的其他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2.关于学术著作奖
  正式出版的著作(含电子出版物),获得国家优秀图书一、二、三等奖,每部依次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列为国家统编教材的著作和在学校认定的八家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奖励0.5万元(已获学校资助者除外)。
  3.关于优秀成果奖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普奖的一、二、三等奖,依次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获得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一、二、三等奖及获得全国美展、文华奖、梅花奖的一、二、三等(或金、银、铜)奖,依次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省、部级人文社科政府奖一、二、三等奖;全国艺委会主办的美术、音乐、戏剧专业评比一、二、三等(或金、银、铜)奖,依次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4.关于专利技术和研究报告奖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和欧、美、日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
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的理论性、系统性的研究报告或提案建议,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有关部委采用的奖励1万元;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采用的奖励0.5万元。
  5.关于科研立项奖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科技部的重点性项目,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国家艺术科学规划的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6万元。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科技部的一般性项目,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国家艺术科学规划的一般项目,每项奖励0.8万元。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项目、科技部及其他国家级的自筹资金项目和国家其它部委的重点项目,每项奖励0.3万元。
  6.关于科技产品奖
  采用新技术、新设计研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进,并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产品鉴定,每项奖励0.5万元。
  三、说明
  1.凡我校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和研究生、本科生获得的科研成果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学校均予以相同奖励。
  2.书序、会议综述和非学术性笔谈,不论在何种类别刊物上发表,均不被认定为学术论文,不予奖励。
  3.我校特聘教授、兼职、双聘、客座和返聘教师在聘期内除完成聘期任务之外,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沈阳师范大学的学术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校给予奖励。
  4.申请上述各类奖励的教师均须提供相关材料,如批文、成果原件(或实物)、复印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5.检索类论文由学校统一到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确认。
  6.同一成果如在校内奖励中出现重叠,取最高奖次。
  7.所有奖金均为税前数额。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科研处负责解释。

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沈阳师范大学软件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