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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6-04 作者:
沈阳师范大学文件

沈师大校发[2006]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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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一、科研机构
  1.科研机构是指经我校或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等以学术研究为主的专门机构 。
  2.科研机构分校属、院(部、中心)属和与校外联办三种形式。
  二、科研机构设立的条件
  科研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学术造诣深、 科研经验丰富和开拓精神与组织能力较强的学术带头人。
  2.组建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充满创新精神的研究队伍。
  3.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稳定的科研任务和经费来源。应有自己的特色,且研究工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经过几年努力可望达到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
  4.承担过国际合作或由国家、地区以及学校确定的科研任务,并取得过相应的研究成果。
  5.具备从事研究工作所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三、科研机构的申报审批程序
  1.由筹建负责人提出综合论证报告经所在院(部、中心)初审同意后报科研处。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成立机构名称。
  (2)成立该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目前科研现状,包括科研人员、 科研方向、 任务及经费和研究条件等。
  (4)今后发展方向和拟发展的规模及相关措施和条件等。
  (5)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等。
  2.院(部、中心)属科研机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论证,由主管校长审批。
  3.校属和与校外其他单位合办的科研机构,由科研处、人事处组织论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行文公布,组织部备案。
  4.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由科研处负责呈报,批准后学校行文公布。
  四、科研机构的更名和撤消
  1.根据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研究方向确实需要改变的,可以随着研究方向的改变而更改研究机构名称。需要更名的科研机构要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并附有详细论证材料,由科研处审查按审批权限批准。
  2.科研任务和经费不足、科研水平不高、不开展学术活动、管理混乱及实践证明无存在必要的科研机构,按审批权限予以撤销。
  3.批准撤销后的科研机构,对该机构现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列出清单,上交所属部门和单位。
  五、科研机构的任务
  1.要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学校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并落实本机构科学研究的近远期发展规划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2.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努力攻关,逐渐形成自己的优势和特色。
  3.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在保持原研究方向稳定的同时,进一步优化传统学科,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
  4.把研究生培养和指导大学生科研活动纳入科研机构发展规划,努力成为人才培养基地。
  5.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讲学,提高学校的社会知名度和学术声望。
  6.注重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六、科研机构的管理
  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1.校属的科研机构受学校直接领导,院(部、中心)属的科研机构受院(部、中心)直接领导。科研处是各级科研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具有指导、协调和评估的职能。
  2.科研机构内部实行所长(或主任)负责制,其负责人由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担任,可以选举产生,也可由有关部门任命。
  3.科研机构实行目标责任制,学校、院(部、中心)要向所属的科研机构提出年度和规划性的科研目标,定期进行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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