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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1-06-04 作者:
沈阳师范大学文件

沈师大校发[2007]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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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科研项目规范化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顺利进行,根据立项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的类别
  学校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重大原创性项目等四类进行管理。
  1.纵向项目:由国家各部、委、办、总局和省市各部、委、办、厅、局审批,且需要向拨款部门列报收支决算的项目。
  2.横向项目:与企事业单位合作项目、产学研项目, 以及不需要向拨款部门列报收支决算的项目。
  3.国际合作项目:受国外或国外驻华机构委托或中外合作的项目。
  4.沈阳师范大学重大原创性科学研究项目。
  二、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1.项目主持人接到立项通知后,要立即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立项部门要求开题的项目,主持人要组织开题报告会。
  2.项目主持人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变动项目计划中的研究内容和时间安排,并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研究成果。对不能按要求上报者,科研处将予以缓拨或减拨二期科研经费,直至中止项目。因故需修改任务指标或更换项目组主要成员的项目,应由主持人首先向科研处提交申请,经立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3.完成科研合同规定的任务,达到了预期指标,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填写结题申请表,提交工作总结及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
  4.项目结题分鉴定结题和非鉴定结题两种形式。国家级项目和省、市重大(或重点)项目原则上要求进行项目鉴定。
鉴定结题的项目,需提交科研成果鉴定申请书、项目合同书、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大纲、研制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检索证明、测试大纲、用户使用报告、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说明材料。需要进行现场演示的应事先做好准备。
  非鉴定结题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合同书、研究(技术)资料或调查报告、科技成果查新报告、项目最终成果、有关出版的书籍及所发表的论文等材料。
  5.项目的结题申请,由立项部门审批。获准结题的项目,由立项部门颁发项目结题证书。
  三、科研项目的延期和中止
  1.项目的延期
  因特殊理由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报科研处和立项部门审批。
延期时间不得超过该项目研究时间的1/2。在项目延期期间,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同一立项部门的科研项目。延期过程中科研处将缓拨或减拨二期科研经费。
  2.项目的中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将被中止:(1)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2)不接受项目检查,不交检查报告和成果;(3)按合同规定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
  项目中止后,项目主持人应填写中止报告,报科研处与立项部门备案。学校收回其剩余经费。该项目主持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四、科研项目的经费配套
  1.主持国家“863”、“973”、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含该基金的三个计划单列学科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基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基金、全国军事科学规划基金)等国家级项目的重大(重点)项目,配套额按项目经费1:2匹配;主持科技部各类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含该基金的三个计划单列学科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基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基金、全国军事科学规划基金)等一般项目(面上项目)及教育部各类计划项目的重大(重点)项目,配套额按项目经费1:1匹配。
  2.主持教育部各类计划项目的一般项目和省科技厅、教育厅及省社科基金等的重点(重大)项目,配套额按项目经费1:0.5匹配。
  3.主持各级各类自筹资金项目、省科技厅、教育厅和省社科基金等一般项目及市级项目,要结合学科建设的需要,由所在单位予以相应的经费配套。
  五、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设备购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用,项目研究所需的样品、样机部件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等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等费用: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信息查询、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办公用品、复印、打字、印刷等费用。
  5.租赁费:指项目进行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调研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实验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参加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评审及申请专利所需费用:指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及评审时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8.条件费:指“四技”服务等横向合作项目应向学校缴纳的费用。
  9.研究生助研津贴:研究生随导师从事科研工作所需的补贴性酬金。
  10.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如劳务费、数据采集费等。
  六、科研经费开支比例
  1.“十一五”期间学校对科研项目一律不提取项目管理费,但是对于因个人主观原因不能按期结题,延期结题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项目一次性提取项目经费总额5%的管理费。
  2.开题费比例与使用:纵向项目可提取到位经费的15%。横向项目与国际合作项目可提取到位经费的20%。校内项目一律不提取开题费。开题费由项目主持人支配。
  3.试验外协费比例与使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个人捐赠资助或从国内外引进的科研经费,其中介费不超过5%。
  4.“四技”收入按以下类别确定分配比例:
  (1)科研成果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得到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在学校、所在单位、项目组中按比例进行分配。
  (2)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类:按学校、所在单位、项目组比例为1:1:8进行分配。
  (3)技术转让类:按学校、所在单位、项目组比例为3:2:5进行分配。
  (4)技术开发类:分为享受学校资助和自筹经费两种情况,按学校、所在单位、项目组比例分别为4:2:4和2:2:6进行分配。
  七、科研经费划拨与审批
  1.项目经费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占用。各类科研经费款到后,均由科研处统一到财务处办理登记与划拨手续。
  2.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款制。科研立项获准后,项目主持人要在《执行合同计划书》中明确一期完成的任务和时间、最终成果形式和完成时间,以此作为划拨首批、二批科研经费和项目检查的依据。
  3.项目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提供给立项部门的经费预算执行。
  4.对于学校配套的经费,项目主持人同样要根据经费使用范围中的列项要求进行经费预算(其中用于固定资产费用比例不低于学校配套经费总额的40%),被批准后连同立项部门的经费预算送交财务处,作为以后经费报销的依据。
  5.经费使用范围内的各列项费用预算的执行浮动额度不得超过10%。
  6.项目经费预算内正常的开支由项目主持人签字,财务处审批报销。具有下列情形的,需特殊审批报销:
  (1)购买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需经所在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2)购买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事先向后勤资产处和财务处提交采购计划,经审批后按国家有关采购程序规定购买。
  (3)外出调研、参加外地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必须经所在单位主管财务领导签字,财务处审批后方可报销。
  (4)一次2万元以上非设备购买的支出,需先征得科研处的同意后,方可到财务处审批报销。
  7.校内重大原创性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由科研处审批。
  八、科研经费结算
  1.各类纵向、横向项目按合同履行了鉴定、验收或结题手续后,所剩余的科研经费,项目组可提取30%作为科研酬金,其余部分作为成果深度开发和争取新项目使用。
  2.结题项目经费要在6个月内清算完毕,超过规定期限的项目经费由科研处统一清理,作为学校科研基金使用。
  3.项目被中止后,收回的剩余经费作为学校的科研基金。
  九、 附   则
  1.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归科研处统一管理。
  2.各类项目经费必须交到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3.科研处、财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学校将追究责任,收回违规使用经费,并收回剩余经费。
  4.购买的仪器设备和图书,为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后由项目组使用管理,项目完成后,移交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
  5.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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