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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最新就业政策摘录
日期:2011-06-03 作者:

  

国家政策部分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3、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4、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1、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2、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3、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5、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6、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1、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2、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3、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4、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5、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6、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1、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2、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3、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4、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辽宁省政策部分

      一、开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2009年,全省开发1万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城市面向社区,农村集中在乡和乡以下,优先安排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满足政府管理职能向基层延伸、政府服务职能覆盖城乡群众的需要。基层管理岗位主要包括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卫生防疫、质量检验、综合治理、调查分析等领域,基层服务岗位主要包括维护权益、调解纠纷、医疗卫生、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社会文化、妇幼保健、农林水技术推广等领域,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方面需求后提出岗位名录,各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从岗位名录中选择开发。上述岗位由各级财政共同购买和给予补贴。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薪酬或生活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

  

  二、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政策。凡是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限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地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高各级机关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省级机关要达到80%、市级机关达到50%、县级机关达到30%。省、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应逐步加大招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进一步做好一村一名大学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除原有政策外,可享受如下政策:在全省公务员招考中单独拿出一定比例的乡镇机关职位,专门用于招录上述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报考辽西北地区(锦州、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市)县乡机关公务员,享受笔试成绩加5分政策(考1科加2.5分);各受援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优先招聘上述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对有2年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报考省内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享受总分加20分政策,其中外语加5分、专业课加5分、政治理论课加10分。从2009年起,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和到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或志愿服务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从高校毕业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计划中拿出一定数量,解决乡镇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师资短缺问题。
  四、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各市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对被在农村开办的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选择在市区或县城落户。对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入学前家庭所在市和就读高校所在市之间选择落户。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2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2年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五、实施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实名制管理的见习计划,选择千户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引导万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地见习,达到增强实际经验、促进市场就业的目标。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发放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由省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并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1、大学毕业生如何办理《自主创业证》?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所在市人事局毕业办办理。毕业生申请自主创业证需提供以下材料:①《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审批表》(由市人事局毕业办提供);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就业报到证;⑤一寸照片两张;⑥本人档案需移交到人事局毕业办。(沈阳市人事局毕业办地址:沈阳市人才大厦3楼,市政府北侧100米,电话:22523887,联系人:姜楠)

      2、大学毕业生申请自主创业应如何办理营业执照?毕业生持《自主创业证》到创业所在市、区政府的行政审批大厅工商窗口办理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提交的材料,详见《2009年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咨询实用手册》。

      3、大学毕业生申请自主创业应如何办理税务手续? 在工商窗口办完手续后,持《个人独自/合伙企业开业登记核准通知书》办理手续。到“公安”窗口办理公章认定手续,并领取财务章和法人代表章,到“质监”窗口办理企业组织结构代码证,凭以上材料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同时,需银行出具账户证明的书面材料,最后到“地税”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办理税务登记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毕业证》、《自主创业证》、身份证并提交免税的申请书到指定的税务所或办税大厅领取《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办理手续,经审批后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沈阳市政策部分

  沈阳市举措的主要内容包括:

    今年沈阳争取开发3.5万个适合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供毕业生选择。积极鼓励毕业生参加社区基层建设,围绕社区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救助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购买公益性岗位,在市内社区购买公共服务岗位聘用毕业生。

    帮助不低于500名有创业愿望的毕业生办理自主创业证,扶持不低于2000名毕业生自主创业,帮助不低于100名毕业生获得小额担保贷款。

    全市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承诺,面向高校毕业生全方位实行免费服务。在参加现场和网上招聘活动、求职登记、参加普惠制培训、推荐就业、办理就业手续、办理落户手续、提供创业服务、提供办事指南、提供就业指导咨询、保管两年择业期未就业毕业生档案等10项服务上予以免费。

    在沈阳市现有300家就业见习单位的基础上,今年再发展100家。就业见习单位全年为毕业生提供不少于8000个就业见习岗位,见习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补贴期限为6个月。

    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全市普惠制培训体系。凡是未就业毕业生持报到证、毕业证都可到市人事局办理申请就业技能培训登记,参加普惠制技能培训。

    市人事局上半年组织100家用人单位到高校进行现场招聘,帮助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中国沈阳人才市场,定期在每周二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就业见习双选招聘会,预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和就业见习岗位4.3万个。

    凡是市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都可持报到证及困难家庭有效证件到市人事局登记,当年保证特困家庭毕业生100%就业。沈阳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特困家庭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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