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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瞿嘉伟等四名学生通报批评处理的决定

软 件 学 院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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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学工办[2015]3号

 

为了加强生活区寝室的安全管理,督促学生保持良好的寝室风貌,2015年12月3日,软件学院学生会生活部对第二生活区九号楼2014级学生寝室进行集中检查。

检查过程中,第二生活区九号楼229寝室瞿嘉伟、穆宏涛、张奥铭、刘昊四名同学正使用热得快烧水。

为严肃生活区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第二生活区九号楼229寝室瞿嘉伟、穆宏涛、张奥铭、刘昊四名同学通报批评并警告处分。

以上同学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有权在接到此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起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同意学院的处理决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软件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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