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科研指导教师工作管理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文件
沈师大校发[2006]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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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师大校发[2006]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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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科研指导教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现将《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大学生科研指导教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严谨学风;
2.乐于参与大学生科研指导工作,教书育人,身体健康;
3.具有讲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人员;
4.具有稳定的科研方向,近三年承担过科研项目。
第二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组建大学生科研梯队,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精神;
2.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专业特点,提出科研课题,指导科研立项;
3.指导大学生掌握基本的科研方法,如文献检索、调查研究、科学实验等;
4.指导大学生制订科研计划,监督检查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
5.组织召开开题报告会和课题研究工作总结会;
6.指导大学生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7.积极为大学生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创造条件;
8.指导大学生发表学术论文、撰写调查(研究)报告、申请国家专利、实施成果转化;
第三条 指导教师的组织管理
1.符合大学生指导教师条件的教师应积极参与大学生科研工
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指导教师由大学生提名,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科研处备案。
3.指导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由科研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计入教师的科研工作总量当中。
第四条 指导教师的奖励与表彰
1.大学生的科研成果获奖,视获奖级别和指导教师的作用,学校给予奖励。
2.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大学生科研活动优秀指导教师”,并给予表彰。
第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