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各单位:
现将《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全国科技大会、辽宁省科技大会和辽宁省高等学校科技工作会议精神,充分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鼓励出精品力作,鼓励发明创造,鼓励成果转化,为推进学校内涵建设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一、 科研成果署名要求
凡第一署名单位为 “沈阳师范大学”或“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且以第一作者身份取得的学术成果,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项目主持人或第一作者负责分配。
二、科研成果类别及奖金额度
1.学术论文奖
(1)在《Science》(美)或《Nature》(英)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作者100万元,其中20万元奖励个人,80万元作为项目组科研经费。
(2)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并且影响因子在2.0以上(含2.0)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其中2万元奖励个人,3万元作为项目组科研经费。
(3)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并且影响因子在1.0——2.0之间(含1.0)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其中1万元奖励个人,1万元作为项目组科研经费。
(4)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并且影响因子在0.5——1.0之间(含0.5)的学术论文和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5)在学校认定受奖的A+类期刊及《求是》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以及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6万元。
(6)在学校认定受奖的A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2000字以上),被《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7)在学校认定的B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影响因子小于0.5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由所在单位酌情奖励。
2.学术著作奖
(1)正式出版的著作(含电子出版物),获得国家优秀图书一、二、三等奖,每部依次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
(2)列为国家统编教材和在学校认定的八家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0.5万元(已获学校资助者除外)。
3.优秀成果奖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普奖的一、二、三等奖,依次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一、二、三等奖;获得全国美展、文华奖(特指文华大奖、文华新剧目奖、文华单项奖)的一、二、三等(或金、银、铜)奖;获得全国文联设立的文艺大奖(如梅花奖、百花奖、山花奖等)的一、二、三等(或金、银、铜)奖依次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3)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普奖的一、二、三等奖;省、部级人文社科政府奖一、二、三等奖;全国性文艺家协会及其下设艺委会主办的美术、音乐、戏剧专业等评比一、二、三等(或金、银、铜)奖,依次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4.专利技术和研究报告奖
(1)所有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
(2)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的理论性、系统性的研究报告或提案建议,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有关部委采用的奖励1万元;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采用的奖励0.3万元。
5.科研立项奖
(1)获得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及863、973计划项目,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国家艺术科学规划的重大(重点)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科技部的一般性项目,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国家艺术科学规划的一般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项目和国家其它部委的重点项目,每项奖励0.3万元。
(4)所有自筹资金项目由所在单位酌情奖励。
6.科技产品奖
采用新技术、新设计研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进,并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产品鉴定,每项奖励0.5万元。
三、说明
1.我校特聘、兼职、双聘、客座等教授和返聘教师在聘期内除完成聘期任务之外,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沈阳师范大学的学术成果且符合本办法规定,学校均予以相同奖励。
2.我校在职教师在科研聘期内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后,超出部分按照本奖励办法执行;离退休教师和研究生、本科生获得的科研成果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学校均予以相同奖励。
3.在外文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由专家组认定后给与相应等级的奖励。
4.书序、书信、笔记、笔谈、会议综述等非学术性成果,不论在何种类别刊物上发表,均不被认定为学术论文,不予奖励。
5.申请上述各类奖励均须提供相关材料,如批文、成果原件(或实物)、复印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6.检索类论文由学校统一到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确认。
7.同一成果如在校内奖励中出现重叠,取最高奖次。
8.所有奖金均为税前数额。
9.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