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和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为培养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活跃研究生的学术气氛,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均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同时,为了检验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水平,训练研究生撰写学术论文的能力,要求研究生在学期间积极发表学术论文。各培养单位应将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和发表学术论文列在研究生培养计划内。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术活动
1.研究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如国内外专家讲学、科技讲座、学术交流会等。在第一、第二学年内研究生应至少参加十次学术活动。
2.研究生应积极撰写学术报告,并在第一、二学年内至少公开作一次学术报告,报告形式由所在专业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报告内容可以是待发表的学术论文,也可以是结合自己的科研实践、阅读最新专业文献的心得体会、理论问题的探讨等。
3.组织及考核
各院系级培养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和考核研究生的学术活动,并在研究生中期考核时给予评定,并记录成绩。
二、发表学术论文
1.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署名单位,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1500字;
2.论文内容必须与研究生所学专业有较密切的联系。
3.论文发表的方式及计算办法:
①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有统一刊号)。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计1篇,第二作者计1/2篇,第三及以后排名的不计;发表在增刊或非正规刊物上的论文不予承认。
②在学术会议的论文集上发表论文。论文集必须正式出版,有书号。会议论文须乘上系数:国际性学术会议系数为2.0,全国性学术会议系数为1.0,省级学术会议系数为0.5。其他论文集上的论文不予承认。
③主编或参编著作。著作必须正式出版,有书号。如是参编著作,学生姓名必须列在编委名单中,并在书中注明该生撰写的部分。如著作中不便说明,可由主编开具证明,内容包括学生承担了哪部分的撰写工作和字数。
④在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或被国际公认检索收录的论文,第二作者一篇即可。
4.确认标准:以正式发表论文的刊物或论文集原件为准。
5.确认方式: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必须附在硕士学位申请书后,在申请论文答辩时,附交发表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包括刊物的封皮和封底、本人所在目录、正文。
三、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者,研究生处将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四、各培养单位可以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不低于本规定要求的相关规定,报研究生处审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