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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日期:2009-05-05 作者:

(部分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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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1.较好的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上具有创造性成果;

4.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

第四章  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及申请办法

第九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1.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并达到第三章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2.修完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单科学位课程成绩必须在75分以上);

3.完成研究生期间所规定的实践环节;

4.完成论文的全部工作,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申请办法

1.申请者填写《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2.分委员会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包括课程学习、社会实践和学位论文成绩)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名单及建议。

第五章  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论文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理论上或实践上对本学科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2.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应反映出科学研究方法和科研能力;

4.应具有新见解或一定水平的科研、技术成果;

5.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要求词句精练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引用别人的材料要加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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